致广大客户:
最近,我司已经先后收到多家船公司的通知,表示从2013年8月1日起(开具增值税发票日),可能会对在中国境内收取的所有费用在原费率基础上额外加收6%的增值税及附加税。所有提示加价的依据是基于《关于在全国展开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即《财税【2013】37号》文)的规定,文件规定在全国范围内将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在已经实行营改增的地区,原规定将在新规定执行之日起废止。
鉴于多数船公司是以2013年8月1日(开具发票日)起征收费用,故我司决定从即日起,向广大客户先行征收共计6.84%的增值税(增值税6%及另加0.84%的附加税)。
感谢新老客户一如既往的支持,若有疑问请直接联系各业务联系人,谢谢!
敬祝商琪!